近日,江门市蓬江区荷塘美锦不锈钢制品厂因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被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根据公告内容,经查明,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内有一名员工正在驾驶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整机编号:G5AFA7563)搬运货物,涉案叉车的铭牌信息如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规格:CPC35-AG2,整机编号:G5AFA7563,制造厂家: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案叉车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属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于2013年9月购进涉案叉车后未经检验就投入使用至2024年3月22日被我局查处,主要用于搬运货物。
江门市蓬江区荷塘美锦不锈钢制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构成了xxxx违规行为。当事人于2024年4月7日将上述涉案叉车进行拆解、消除使用功能和报废处理。另外,当事人新购置的叉车(产品编号:14BC74770)已于2024年5月27日取得合格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NJ-J02400798),已完成整改。